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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作奎專文:「農地正義」的棍子與紅蘿蔔-風傳媒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128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姿穎「繼承農地免遺產稅,三要件」的報導,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遺產中有作為農業使用的農地必須留意,繼承人如果要列報為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在申報遺產稅時,應該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免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遺產贈與稅法》,農地因為繼承或贈與可以免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但要符合以下三項要件:1.贈與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2.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書」。3.贈與後五年內仍需維持農業使用。如果不符合免稅要件,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並舉例,某甲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土地作為農業使用證明,主張父親死亡時遺產土地確實作為農用,一遺贈稅法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先生父親死亡時,土地已經變更為「工業區用地」,因此國稅局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再次確認,甲先生申報之土地已經不適用免徵遺產稅,所以就會進一步補徵稅款。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被繼承人往生,名下有「農地」,必須注意農地的使用狀態符不符合農用,如果有需要改善,應在申請「農用證明」之前,先將農地改善為農用狀態後,再去申請「農用證明」,這樣方能達節稅的效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繼承農地要符合免稅,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而且一旦符合免稅,於繼承後仍需注意有繼承後「五年」內必須保持「農用」的要求,一旦變更時,則將遭致追繳、補徵,此不得不小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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