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前地主繳土增稅可列成本| 稅務法規| 金融| 經濟日報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322日經濟日報A16記者陳姿穎所撰「代前地主繳土增稅,可列成本」報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的土地,如果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於前地主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列入房地合一減除項目;不過可以列為取得土地的成本減除。

    國稅局官員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土地(含房屋)課稅所得的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三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以及依《土地稅法》第30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且限於個人持有土地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實務上,許多買賣案件都會產生上述報導所述的情形,由買方代替繳納稅款,然後再從買賣價金裡扣除,至於報導所述土地增值稅往往因土地價值的上漲而稅費提,許多賣方面臨高額的稅款不見得可以在交易期間繳納完成,導致延遲交屋而面臨罰款,這時就會以買方所支付的款項來做支付,好讓交易流程能順利完成。

    如本篇所述,當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時,可提列當初取得不動產所繳納之稅費提列為「取得成本」作為「扣除額」,使「課稅額」減少,並讓稅費降低,有些還甚至是免繳稅等情形。

    備註:可提列為成本的支出為:當初取得不動產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土地及建物)、代書費、仲介費;如是以上述報導中在訂立契約時已註明由買方代為繳納者,可藉由提出「相關事證」證明,進而扣除課稅額而降低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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