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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年8月9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陳姿穎所撰「父母贈房子女,課稅兩樣態」的報導,父母贈與房地給兒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如果由子女繳納有望降低贈與稅,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是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實際上如果確實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算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由於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的土增稅、契稅,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而且確實由受贈人自行繳納,當然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扣除。
不過如果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變成視同為他承擔債務,會被認定為贈與,前開所繳的稅額,必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
筆者提醒民眾,在繳納各項稅款的時候,所使用的帳戶一定要特別小心,最好先了解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就用他的帳戶繳,並且保留匯款的資料跟明細,未來一旦國稅局追稅的時候,才能拿出來作為佐證,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也認為父母、子女間財產的移動,稅法相關規定有些「眉角」,要懂得運用或規避,才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並可避免冤枉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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