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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重購退房地合一所得稅,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要件
         民國112419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姿穎所撰「房屋重購退稅留意兩要件」的報導提到: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適用,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只要出售房地和新購移轉登記時間兩年內,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是扣抵稅額優惠,但必須符合兩要件:1.重購房屋仍維持自住。2.五年內均不得出租、營業或是移轉。

    這主要是因《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所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稅額計算退還。

    高雄國稅局官員舉例,某甲202012月買進A房地設籍自住,20229月以新台幣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新台幣68萬元,但因之前同年7月以新台幣730萬元買進B屋自住。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因為兩處均設籍自住,沒有出租、營業或是執行業務,且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雖然是「先買後賣」,仍可退稅,應納稅額68萬元,可以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的扣抵稅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可以退還,不過對於上述案例,筆者提醒重購的自住房地,於「五年內不得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移轉,所退還的稅額會被追繳(《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三項)

    筆者提醒民眾,重購退稅必須符合「自住」的要件,而「設籍」只是符合自住的必要條件,不代表有「設籍」均符合自住,除了不能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使用之外,也要有正常的水電瓦斯繳納紀錄;如果是「空屋」,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沒有自住,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這點民眾必須特別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自民國1051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為了「節稅」起見,務必注意政府的「優惠」規定,對於「重購退稅」也是鼓勵「自住」需求,民眾要注意《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的規定,為自己節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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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