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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126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苗珮瑩所撰「未辦保存登記屋,繼承三重點」的報導,民眾如果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常常苦惱如何辦理繼承,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民眾必須注意:(1)申報遺產稅,(2)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3)拋棄繼承等事項,以保自身權益。

    「建物保存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為了確保權利,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登記完之後會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又稱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而部分年代久遠的老屋,因為當時法規不健全,沒有辦理保存登記,或者因為不是「合法」建物,才會出現「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對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為沒有權狀,當繼承問題時,繼承人不知道如何辦理?稅務局官員表示,可以按照一定步驟處理。首先應該由繼承人到被繼承人生前的戶籍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或是「免稅證明書」之後,以繼承系統表或是遺產分割協議到稅務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如按照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可以免附「遺產分割協議」。稅務局官員並提醒,如果立遺囑人生前訂有「遺囑」,也要一併提供。

    另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如果有買賣移轉的情形,也是要申報契稅,由雙方當事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且繳納完畢後,才會完成納稅義務人變更。

    筆者提醒大家,台灣的不動產是採取「登記生效」制度,因此所有不動產權利的取得、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只有「事實處分權」,因此無法取得權利書狀,只能透過稅務機關變更納稅名義人(又稱為:稅籍名義變更)的方式移轉。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找專業地政士或律師代為處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繼承人一定要注意辦理房屋稅稅籍名義變更,而且此一變更並不涉及所有權移轉,只具有「事實處分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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