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營業」使用,次年五月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房屋供「營業登記」、「執行業務登記」之用,因為屬於「營業用」,不論實質是否有出租收入,皆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次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倘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係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民國113415日發布之《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做為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的參考,另外房東申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收入,可扣除必要費用率為43%,用標準費率直接扣除其收入,或是第二種方式逐項列舉費用扣除費用,包含:地價稅、房屋稅、修繕費、購屋貸款利息、房屋折舊等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但僅出租土地者,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就無修繕、折舊等費用可扣除。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擁有房地產者對於相關課稅規定都應注意,近年來政府對於課稅較往昔更嚴,也因此近年來稅收都有「超徵」的情形,民眾自應注意,避免招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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