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4年1月7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邱琮皓所撰「出售海外不動產,要稅」的報導,在海外買賣房地產的民眾需特別留意台灣的稅務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官員提醒,台灣的納稅居民若在境外出售不動產,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依法申報最低稅負。計算所得時,可用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可以按成交價的12%推計其所得額。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若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2024年為例,當年度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已由670萬元提高至750萬元,超過部分將按20%稅率計算稅額。
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漏報,為避免被罰款,應在未被查核前主動補報,雖仍需補繳稅款及利息,但可免罰。此外,建議民眾妥善保存購屋的取得成本與相關必要費用證明,並關注年度免稅額調整,以確保海外房產交易的稅務合規。
筆者提醒民眾,海外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務規定不容忽視,納稅人應確保合規申報,以免因疏忽而產生額外的稅務負擔與罰款。透過妥善保存購置成本與相關必要費用證明,可有效降低應稅所得,減少稅額。此外,隨著2024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提高至750萬元,對於海外所得較高的民眾而言,稅負壓力有所減輕。若不慎漏報,應盡早主動補報,以避免更高額度的罰鍰。建議民眾在進行海外房產交易前,先諮詢專業人士,全面掌握最新稅務規範,確保財務規劃更加穩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分析國人近年來逐漸國際化,赴海外投資者也不少,而國人天性喜愛不動產,如果有投資海外不動產,於出售時,自應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並依規定申報;但還是注意「節稅」技巧,為自己節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