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於民國104年6月5日於立法院通過,並且於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財政部提醒,民國105年是申報104年度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出售房屋採用舊制,如果是民國105年以後出售房屋,則必須判斷適用新制還是舊制,課稅對象包括國內外個人和法人,外資在新制下最低稅率仍達35%。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出售房屋和土地按照實價課稅,但是採用分離課稅,依照持有時間不同課徵15~45%的累進稅率,且是在交易過戶日後的三十天內向國稅局申報繳稅。
資誠稅務部副營運長許祺昌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條件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未滿兩年再出售的房屋土地,於今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不論盈虧都應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若是今年賣出2013年以前取得的房子,明年再按舊制申報,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5~45%累進稅率課稅即可。
未來因應房地合一有四大節稅方向:1.納稅人可依條件爭取適用有利稅制。2.繼承取得自住房屋評估新舊制選擇。3.自住房屋適用條件新制下爭取適用。4.運用自住房屋重購退稅有效節省稅負。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買賣預售屋,因為屬於「權利」移轉而沒有扣繳憑單,所以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所得稅,國稅局已經鎖定追查。個人在建造期間預售屋出售,屬於「權利移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以出售時的成交金額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的實施,剛好是在房市的初跌段,尤其針對2014年以後持有兩年內的房屋課徵,恰恰好台灣房市以2014年價格最為高峰,之後開始緩跌,預估房地合一目前政府應該課不到太多的稅才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地合一新制由於倉促訂定及施行,必有不周延之處,財政部應做更周延的思考及補充相關規定,俾符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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