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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1145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118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劉懿慧、徐碧華「稅局獵漏,盯預售屋權利轉讓」、A23版記者王姿琳「預售屋報稅,以尾款交付為準」等報導,由於國內房地產景氣低迷、銀行貸款難,投資房地產成本上升之下,不少民眾轉而讓渡持有的預售屋。國稅局表示,一旦建商完工交屋後,就會向建商要資料查稅,如果同一戶第一個買者和交屋者不同人,就會向前追查前手的財產交易所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歸屬,申報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維護租稅公平原則之下,國稅局會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地產買賣仲介、各縣市政府、網路和報載的相關資料,追查相關金流查核交易,遏止刻意炒作房地產賺取價差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情形。

 

    依照現行稅法,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出售,並非不動產買賣而是權利買賣,應此要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相關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甲君在20139月和乙君簽定「預售屋讓售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之後再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讓渡給乙君。甲君讓予乙君的成交價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乙君則分別在20139月、12月和20141月分別轉帳支付甲君新台幣300萬、300萬、400萬元。因此應該以2014年為其所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裡去申報繳納。

 

    筆者認為,預售屋的買賣要格外小心,因為房屋未蓋好,不能適用房地所得合一,而是屬於「權利買賣」,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民眾在轉讓預售屋時,如有賺錢時,也務必要注意在隔年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預售屋買賣轉讓」不同於「成屋買賣」,出賣人一定要注意所得稅申報方式的不同,進而才可以做出有利的「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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