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06日中國時報A11版王己由記者所撰「買凶宅撈偏門 3000萬判4年」、「新聞透視-凶宅「死」法 非自然才算」的報導,謝姓男子5年前,低價買進發生連續殺人案的「台北市延吉街凶宅」後,偽造假交易契約,虛增買賣金額,隱匿凶宅訊息,先向樹林區農會詐貸,再詐騙趙姓金主。台灣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謝施用詐術貸款獲利,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沒收犯罪所得台幣3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該處凶宅係在2001930日,男子初○○因房屋仲介款項糾紛,先引誘房仲至延吉街房屋殺害後,4小時內再趕赴桃園殺死友人,初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確定。謝則在2013122日以台幣2450萬元低價買下該戶位在7樓約40坪房子,另附「頂樓增建」使用權約27坪。

 

  謝買房後,找人偽造台幣4050萬元的買賣契約,1個月後,故意隱匿凶宅訊息,瞞騙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設定3120萬元抵押權,貸款2600萬,但謝繳息一段時間即不再繳,造成農會呆帳。20143月,謝因缺錢,再將房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480萬後,向趙姓被害人借款400萬。謝因欠農會本息,房屋遭拍賣,趙獲法院詢問通知,調查房屋市值,才發現曾發生命案屬凶宅,合理交易價僅為市價六成,不足清償農會借款,趙始知受騙,憤而提告。

 

  台灣北院審判時,謝辯稱房屋是凶宅,網路上有揭露,否認犯罪。但合議庭查出,謝辦理借貸抵押的不動產住址是7樓,台灣凶宅網網頁顯示發生凶殺案在「8樓」、即頂樓加蓋,一般人容易誤認房屋並無任何重大瑕疵存在。合議庭認為,以假買賣契約貸款,涉犯偽造文書罪,判刑36月;凶宅不易轉售,且影響市價很大,未對農會、借款人據實以告,屬詐術行為,判刑1年,兩罪合併執行4年徒刑。

 

  其實「凶宅」並非法律名詞,也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內政部20087月曾函釋,定義所謂「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隨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跳樓輕生,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

 

  此外,賣房不告知凶宅除民事賠償,也可能有刑事責任。如謝男低價買進發生命案的延吉街房子,偽造假交易契約,隱匿凶宅訊息,向農會、金主詐貸和詐騙遭判刑正是具體案例。

 

  筆者認為,「凶宅」屬於買賣房屋《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之一,但目前內政部公布的凶宅定義與現一般民眾認為的有落差。建議民眾,若怕買到凶宅求償無門,不妨多詢問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甚至是派出所等,以了解是否曾有凶宅的情事。另外也可以上網搜尋關鍵字或是地址,查詢是否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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