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0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記者程士華「公司以支票付房租 須扣繳」的報導,除了現金支付房租之外,公司行號有時也可能會以支票給付租金,高雄國稅局指出,即便企業已支票代替現金給付,仍要留意「扣繳義務」不變,給付後須於隔月10日前向國庫上繳扣款稅款。
財政部有規定,營利事業若以非即期的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的他人所得,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於該支票上所載的發票日期,依法扣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我具有國稅務居民身分的出租人給付款項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針對各個納稅義務人的扣繳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給國稅局。
國稅局官員指出,在經濟發達的社會,很多金錢往來是以支票進行,營利事業簽約支付租金時,用非即期支票付款,容易發生疏忽扣繳,因而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特別是在針對房租等應扣繳的所得,營利事業若是採用非即期支票來給付,務必留意扣繳稅款的繳付期限,以及後續列單申報的義務,以免疏忽而受罰。
筆者認為,上述報導中提到現今許多公司都是以支票作為支出,選擇使用支票來做支付有以下幾點原因;一.因金額較大的款項要一般公司做支出會影響公司資金(即現金)、二.因票據通常是交付當事人,再由當事人去銀行辦理把支票存入,爭議相對較小、三.因支票上面可以具體寫出何種款項,之後公司會計人員查帳就可以直接對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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