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1730_0001  

永然地政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111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劉峻谷「南港工業地捐地代金爭議,七業者勝訴」的報導,台北市南港區策略型工業用地變更商業用地捐地代金的爭議,七家土地開發業者與北市府以哪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捐地代金看法不同鬧上法院,最後法院審立後判決北市府敗訴,應以民國101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捐地代金新台幣117657萬元。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0月15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出售廢徵地 申報奢侈稅從寬」的報導,取回原被徵收嗣後因故廢止徵收的土地,如再將之出售者,財政部從寬解釋,計算所有權人的持有土地期間,可回溯至徵收前取得土地之日,且徵收期不中斷,至出售土地時合計超過二年,即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這項措施與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持有期間計算原則一致,即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持有期間長短也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0月22日經濟日報A7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抵押物拍賣 優先抵充利息」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抵押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者參與分配時,所獲得的價款原則上應該先用來抵充利息。若是納稅義務人主張要先抵充本金,則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允諾書。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補充,依照《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應該要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接著再充原本。但財政部1966年曾經發布函令,指出《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其所定的費用利息和原本的抵充順序,得依當事人的契約內容變更。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9月25日工商時報A25版記者王怡君所撰「健康標章宅 住出好品質」的報導,健康是現代人生活追求的極致,與時俱進連住宅也追求建築健康型態,其中智慧、耐震與綠能建築成為健康住宅的新指標,養生不是口號而是體現在居住品質每個環節中。台灣自1989年引進智慧建築觀念,至今已近30年,智慧、耐震與綠建築是高品質精緻住宅基本該具有特色。專家學者一致同意,標章的設置除了鼓勵建築業與設計師齊心為好宅努力,建築標章也應內化為選購高品質住宅的指標。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0月2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要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若他人將房屋當做營業用途,則應該參考當地一般租金的行情,用以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了經查明是無償且非營業使用外,應該參考當地租金的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局補充說明,法規中所稱的「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做營業用途的情形。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是申報的金額偏低,稅務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0月8日聯合報B版記者林昭彰、郭逸君所撰「蘆洲聯開宅希望城市重新分配 協商無共識」的報導,享有總銷金額約新台幣200億元的捷運蘆洲站聯開宅「希望城市」雖已完工半年,但自新北市美河市案被監察院糾舉即被勒令不得銷售。北市府去年重新鑑價後,要求將當年合約權益分配,從市府分回39.5%,改為66.5%,雙方仍在協商尚無共識。北市府捷運局周禮良局長坦言,捷運蘆洲站聯開宅權益分配問題相當棘手,但會盡快與建商談妥,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式。業者捷運都會建築公司高層對此不願多談,只說會繼續協調,希望找到令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分配方案。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11121104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1月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欠房地交易賠錢 也要申報」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國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新制實施後,原則上納稅義務人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應該要申報個人房屋和土地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即使是房地交易有虧損,仍然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中區國稅局強調,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下,只有特定情形可以不用辦理申報,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協議價購的土地,以及《都市計畫法》指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0月28日蘋果日報A2版記者張沛森、石明啟所撰「欠稅900萬 炒房大戶遭管收」的報導,桃園一名炒房大戶,近年炒房獲利被檢舉逃漏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要求男子補稅新台幣900多萬元,炒房大戶不僅拒繳,還將名下價值逾新台幣3000萬元的房產及高爾夫球證變賣脫產,事後仍住豪宅、高爾夫球照打,過著奢華生活,國稅局向桃園地院聲請管收獲准,欠稅大戶似乎早打定主意拒繳,對管收一臉不在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表示,管收一次為期三個月,若有新事證還可向地院申請延長三個月,管收期間無法折抵欠稅,管收結束後積欠的稅款仍存在,無法一筆勾銷,欠稅者名下只要有財產就會被扣押抵稅,也會被限制出境。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