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5月13日中國時報B2版記者黃意涵「外牆檢修,建管處要求入法」的報導稱: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把要求外牆檢修列入《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說,台北市是全台第一將要求外牆檢修入法的地方政府,因為前陣子發生的聯合報大樓、晶華酒店磁磚掉落案,都是外觀看不出有異狀的建築物,若市議會通過,最快8月上路,並表示,有些外牆可從外觀磁磚剝落狀況,判斷外牆嚴重程度,但看不出來的建築物,防範才難,因此將要求外牆檢修入法。民國104年5月12日上午的市政會議已通過《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15年以上未達30年屋齡的建築物,每6年須診斷外牆一次並申報;屋齡超過30年或外觀有剝落者,每3年就必須檢測一次,否則將每次處罰管委會新台幣1至5千元;建管處去年僅編列新台幣400萬元的經費委託建築師公會檢視大樓外牆剝落的分級及處理,明年度則擴大編了新台幣3200萬來處理,預計完成600棟的檢測、150棟的修繕補助。

筆者認為大都會區有許多房屋老舊建物,且外觀老舊看不出有剝落危險性,但卻又常有磁磚掉落砸傷人一外發生,對於外牆磁磚剝落致人死傷,屋主或大樓管理者有法律責任,但有時令人無奈的是,公寓大廈外牆磁磚已有剝落現象,經屢次向管委會或約定專用之使用人反應,卻仍不為改善,其原因應該是經費有限問題,以投機心態而甘願冒民刑事法律責任而暫緩維修;但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461 9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3年8月5日起生效(作業要點如後),只是政府未廣為宣傳,導致意外不斷,盼政府在對民眾的公共安全維護上,能負完全責任,積極請台北市市議會早點通過《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先推廣作業要點及申請手續流程,輔導民眾讓公共安全的傷害減到最低!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針對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飾面剝落執行緊急維護修繕,辦理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三、 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或建物謄本之民間興建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或依法留設供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面剝落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遮簷人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不得為特定或局部之修繕。
四、補助標準:
(一) 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之建築物視為一申請案。
(二) 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 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兩項費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1) 吊車費:申請案建築物為五層樓以下,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建築物為六層樓以上,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但施作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用之上限計算。
(2) 外牆飾面施作費:
A. 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防水塗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 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員出勤工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 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五、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一),檢附修繕前照片(含外牆剝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外牆飾材尺寸(附表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一個月內完工並申請補助。
六、 施工完竣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修繕照片,包含飾面剔除及修繕後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及修繕尺寸簡圖之照片(附表五)及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一式三份。
(四)修繕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五)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六)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 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填具申請書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書面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指定帳戶。
八、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 本局有必要時得成立抽查小組執行抽查,申請人如有申請不實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追繳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 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三、 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並依建管處收件時間排序,若本府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十四、 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另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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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