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4年6月5日中國時報AA2版記者王玉樹「租屋、購屋補貼法規,大翻修」的報導稱:內政部營建署近日完成租屋、購屋補貼條文總檢討修正,擴大弱勢族群照顧網,新增「家暴、性侵受害者,施暴者的年所得、財產不列入受害者申請審查」規定,以保障分居狀態的受害婦女租屋與購屋權益。新法也就「家暴、性侵受害者子女(人數)」、「單親家庭」、「獨居老人」與「低收入者」等給予特殊加分,讓相關申請補貼案件更容易通過審查門檻。「自購住宅利息與住宅租金補貼」上路8年,接獲不少要求檢討聲音,最近完成大翻修,主要對「自購自建住宅貸款及住宅租金補貼條文」進行修正,過去發生過不少老婆被家暴案例,雖然太太與施暴丈夫處於分居狀態,但因還未完成離婚,法律上仍是夫妻關係。這時太太要貸款買屋或租房子,申請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在「所得與財產」審查這關時就被打了回票。「這是因為現行補貼是以家庭為單位。」目前申請住宅補貼,家庭年所得台北規定不得高於88萬元、台南與高雄各49萬元與55萬元,只要加計2人薪水,很容易就超過。這次修法增訂「家庭暴力、性侵相對人(指施暴者)之年所得或財產,得不列入計算或審查」,可幫助受害婦女申請補貼時,不被排除在外。

筆者認為政府對照顧弱勢族群不餘遺力,但所欠缺的是他的執行力與應變能力,應該是在法案制定實施當下,有缺點或反應時就要及時修正,不要等到有難以生活受害者時才來注重,恐為時已晚。政府補貼政策的好意,補貼給弱勢無力購屋家庭,但又因房東出租租金被國稅局補稅,所以常有房東不願將房屋租給租屋補貼申請人,盼政府推動《住宅法》修正,要把補貼租屋買屋,可能發生的爭議問題,一併評估確認,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