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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77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蘇秀慧「自住宅重購退稅,不限次數」的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符合重購退稅的規定,並無申請次數的限制,惟該土地「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退還的稅款。

 

    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就超出的部分可以請求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內請求退還。而此一退稅的優惠,並沒有申請次數限制,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的規定就可申請。如果是先買自用住宅,在兩年內才出售舊屋,也有所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甲在2015年底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土地移轉現值為新台幣45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新台幣50萬元,2016年初甲再買一棟新的房屋作為自用住宅,即可申請將原來已繳的土地增值稅50萬元全數退還。

 

    惟必須注意的是,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用。而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或是改做其他用途,就會被追繳元退還的稅款。此外,都市土地面積限制是3公畝(90)、非都市土地是7公畝(210),超過部分則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筆者認為,納稅義務人充分了解法律規定之後,即可透過該規定合法節稅,不懂的地方也可以請教專業地政士或是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從長期工作中體認到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所以,想獲得「節稅」好處的納稅義務人一定要研究相關法律;倘若不懂,則去看書找資料,或請教真正的專家,這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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