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1652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712日聯合報A7版記者李昭安「治惡房東,新制明年上路」、自由時報A6版記者蕭婷方「限制房租報稅,最高罰30萬」、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潘姿羽「房東限制房客申報租金,罰」等報導,近年來由於房屋租賃衍生的糾紛越來越多,為了要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防範「惡房東」的發生,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民國10611日正式上路,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不能再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金扣抵綜合所得稅,違反者最多可處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

 

    以往坊間販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常見「不平等條款」,像是在租賃契約書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並且以漲租金迫使房客接受,而民事契約原本應雙方立於平等地位並雙方合意,但事實上,房客卻難以主張自身權益。為此,內政部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房東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且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並且其中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不過《消費者保護法》是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一般個人房東是否符合「企業經營者」,仍有爭議。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行政院消保處已經在今年五月行文各縣市政府,明定出租人無論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論出租戶數,只要「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內政部表示,未來將會針對大專院校周邊和科學園區、工業區等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房東、房客加強宣導,並在四大便利超商販售內政部版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以便有需要民眾就近購買。

 

    筆者認為,過去對於房屋租賃僅透過《民法》規範,未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即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自民國10611日起上路後,也將對於房客的權益更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定型化契約規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的規範,此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1~17條的規定;同時此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消費關係」,如果不具備此一前提,就不適用民國10611日起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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