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818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賠錢賣屋,列損失有條件」的報導,財政部針對民眾詢問賠錢售屋如何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時表示,若要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必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並且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餘額最多可以從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納稅義務人和其配偶、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而申報各類所得時必須分開計算稅額,僅得減除分開計稅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而且每年的扣除額不能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當年度未列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即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不過如果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夠扣除損失,剩餘的損失仍可以在交易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扣除。

 

    舉例來說某甲於民國104年出售A屋虧損新台幣10萬元,但同年度出售B屋有所得新台幣7萬元,虧損比所得還多,因此當年度的所得扣除之後,剩餘的新台幣3萬元可以累計到105~107年度如果又再次售屋有財產交易所得,得以扣除。

 

    財政部同時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該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權益。

 

    筆者認為,投資理財有賺有賠,買房也是一種投資,當然有賺錢也有虧錢的時候,如果有虧損,應善用法令,才能節稅,不讓損失更大,導致虧更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不動產交易有賺錢,也有損失,損失時固然無「所得」可言,甚至未來可將之做為往後三年度內財產交易有所得時的扣抵,這種「節稅」方法,務必運用,將可以節省荷包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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