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129日聯合報A8版黃國樑、丘采薇記者所撰「租屋新制 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蘋果日報A6版張文馨、崔雅慧記者所撰「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押金不得逾2個月」、中國時報A5版鄭舲記者所撰「租屋押金 最多2個月租金」、王莫昀記者所撰「租賃黑市難解 恐助漲房租」等報導,國內有285萬租屋族,占全國總人口8分之1,立法院於民國1061128日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法明訂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同時,為了鼓勵空屋釋出,房子委託代管或包租業的房東,月租台幣6000元以下免所得稅。

 

  這次的立法著重在扶植「租賃住宅業者」,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及業務規範。新法規定,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私自經營代管或包租業務,可處台幣4萬到20萬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而為了讓租賃雙方獲得協助資訊及提升租賃糾紛處理效率,該條例中也有兩項配套措施:首先由政府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的非營利團體(如房東協會、房客協會)。其次, 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角色,免收調處費。

 

  筆者認為,全國有285萬租屋族,但一直沒有明確的專法規範,閒置的房屋也沒有充分導入租屋市場,而且租屋糾紛時有耳聞,但也欠缺糾紛處理機制……等等的困境,希望能透過這次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來改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制訂此一條例,是因應服務業發展的趨勢,未在此一立法之前,國內已開始有「包租代管」...等相關的租賃服務,現有此一專法,更有利於規範及促進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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