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219日工商時報A16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配偶生前2年贈與 須計遺產」的報導,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若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該財產就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除了需課徵「遺產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許多人為節省遺產稅,而趕在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移轉到配偶名下,但財政部指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了需課徵遺產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補充說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該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夫或妻的某方死亡,其配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時所背負的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因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撫慰金,則不得列入計算。因此,被繼承人若是在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除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在計算現存配偶財產時,也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筆者認為,稅務問題「眉角」多,還是請教專業的地政士、會計師、律師等專家比較妥當,以免省稅不成,又因漏報反而被補稅又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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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