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11日經濟日報A13板記者翁智威所撰「同筆財產傳了兩代 怎麼稅」,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即「再轉繼承」,其遺產稅法令有減免的規定,以免因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9年內者,則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為避免繼承人逃漏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中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造成繼承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其繼承的財產如果已經課過遺產稅,就無需再納入遺產總額。

     不過國稅局提到,有一種情形是父親在繼承爺爺財產時,由於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因此沒有課稅,結果當父親辭世時,傳承給兒子的財產合計已達到遺產稅課徵標準,兩次繼承間隔雖不到五年,但由於沒有重複課稅問題,因此仍必須將爺爺傳承下來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表示,五年間隔的立法意旨是避免同一筆遺產短期內被連續課稅,只要在五年內該筆遺產曾經繳過遺產稅,其他多次繼承就可免納入遺產總額。

     筆者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繁複,建議請教相關的專業人士。如能事先規劃定可省下不少稅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一定要懂「節稅」,切勿逃漏稅,才不會造成補稅加罰鍰的不利後果,至於節稅務必請教專家。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依遺贈稅法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稅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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