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4日經濟日報A13板記者翁智威所撰「公益出租人有條件享優惠」,公益出租人俗稱「愛心房東」,指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的低收入戶、低所得家庭或身心障礙者,讓他們能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的屋主。

     公益出租人除了可享有房屋稅、地價依據各地方政府規定,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開徵外,並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減免優惠,房東個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1萬元。

 

    新竹市稅務局於民國107123日表示,近期有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主張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然而該局強調,只有將房屋出租給弱勢租屋族群,才是所謂的「公益出租人」,至於租給「公益團體」並不適用。

    經地方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民眾,房屋稅、地價稅部分,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土地增值稅就無法適用。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增值稅要使用自用住宅稅率,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兩種,分別規定在出售前一年內、前五年內,必須都是自用住宅,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因此,雖然公益出租人是出租房地給弱勢,但仍屬於「出租」行為,也就無法在土地增值稅上,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想申請公益出租人的房東需注意,租約上所載的「出租人」必須是該住宅的「所有權人」才能適用。

 

   筆者以為目前國內高空屋率,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給弱勢團體,針對公益出租人給予賦稅優惠,為一良善立法。如能放寬公益出租人的標準,相信可幫助更多的弱勢族群。符合申請條件的民眾也別忘了自己的權益申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基於人民之居住權的保障,我國已施行《住宅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因而有「公益出租人的規定」,政府也希望透過此一優惠,使房東願意將多餘的房屋出租,盼此一政策能成功施行!

內政部106.8.11台內營字第1060810317號令訂定

本要點所稱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住宅補貼辦法。(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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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