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014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賣多次繼承屋,認清新舊稅制」的報導,繼承取得房屋,再出售時有機會放寬適用舊制房屋,但如果經過多次繼承,根據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論過去轉手繼承幾次,如果前一手繼承房屋時間是在201611日之後,就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而不能依「舊制」課徵所得稅。

 

    官員表示,房地交易所得稅有兩種,如果是在20151231日以前持有,依照舊制併入綜合所得稅,且土地部分是指負擔土地增值稅,而不必有「所得稅」;如果是201611日以後取得,就是房地合一獨立課稅,在登記後30日內要申報,且房屋、土地都要課稅。

 

     但是有些移轉情形並非自願,官員則表示,如果是家人名下不動產因為家人過世而過戶到繼承人名下,雖然繼承人取得時間點落入新制,但是相關規定放寬下,繼承人有權利依照原本家人取得房產時間點來認定是否適用。

 

    例如在民國106年時因父親過世繼承父親在民國100年因買賣取得的房產,並於民國109年出售,此時雖然前次移轉日期在民國105年之後,但因為是繼承取得,因此可以適用舊制;但是如果父親是在民國106年繼承自爺爺,在108年又由父親這邊繼承取得,因為兩次繼承取得的時間都在「新制」上路(10511)之後,因此還是適用「新制房地合一」。

 

    筆者提醒民眾,自行辦理賣賣過戶,遇到所得稅相關的問題,因為「新制」和「舊制」申報的時點不一樣,新制要在過戶後三十天內,舊制是隔年度申報就好,不確定應適用新制還是舊制的時候,最好可以請教專業人士,以免因為錯誤理解而延誤申報,致遭到罰鍰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法律事務所近來常有當事人問到「房地交易的所得稅」,當事人對於「舊制」、「新制」常有弄不清楚的情形;所以還是事先查明相關法規並請教專業人士比較不會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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