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314日工商時報A2版記者彭瑋琳所撰「租屋族注意,包租代管定型化契約六月上路」、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翁至威所撰「二房東條款,凶宅訊息須告知」等報導,內政部公告「包租、轉租契約」,將於10861日上路,屆時包租業和房東、房客簽約內容必須符合新制,包括電費不得超收、告知凶宅訊息等,將來經營包租代管的業者,必須以「定型化契約」和房客簽約。

 

    內政部地政司王靚琇司長指出,2018627日開始實施《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中的包租代管,房東可以把房子交由專業經營者,再轉租給「次承租人」,這次公告「包租代管定型契約記載事項」,是和消保法有關的規定,包租業需遵守。

    此外在「押金」上,定型契約可由租賃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在修繕問題上,租賃住宅設備損壞時,由包租業者負責修繕,可歸咎承租人責任者不在此限;包租業者未於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可自行修繕,可要求業者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期間明訂不得少於30日。

    包租業及承租人可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而在包租業者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部分,包括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租賃期保持合於居住狀態,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紀錄,出租人有修繕必要行為時,應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包租業者或房客任一方逕行終止租約者,可賠償租金,最高不超過1個月。

    內政部王靚琇地政司長表示,「包租業者」當專業二房東,與房客簽署的契約叫做「轉租契約」。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包租、轉租2項契約將於201961日實施,未來可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和房東簽訂租約,不妨可以拿內政部公布的契約範本作為參考,仔細比較房東提供的租約和範本的異同之處,並且判斷不同之處是否合理,藉以維護自身權益。筆者也認為本次「應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的公告,對於包租業者有所規範,未來包租代管的推動,將會更順利,減少爭議糾紛的產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居住權」是基本人權,《住宅法》中有保障,更於2018627日起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依該條例創設出「包租代管的行業」,此一行業與「次承租人」間的租約,也必須遵守內政部主管機關所頒布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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