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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潘孟安落實公設保留解編還地於民屏東和生市地預計解編7.31公頃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38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陳姿穎所撰「公設地解編移轉,課土增稅」的報導,高雄市稅捐處官員提醒民眾,地主手上如果持有「公設保留地」,必須留意公設地如解編之後,對稅務上面的重大影響,如果解編之後有移轉買賣,移轉會以免稅期間前後的價差為基準,因此年代久遠的公設保留地,移轉時將產生沉重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稅捐處官員解釋,自2013年起,監察院要求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畫法》編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最長在25年內完成,如果超過期限應該進行檢討變更,對於不必要的公設保留地進行解編後,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用地」,實現「還地於民」。

    稅捐處官員表示高雄市近年來活化土地,已經展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解編非必要的都市計畫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高雄市稅捐處日前接到民眾詢問有2017年買下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時公告現值約新台幣1.5萬元/平方公尺,最近解編為「住宅區」,想要出售不知道土增稅如何計算。

    稅捐處官員指出,解編後土地如果要再移轉,不再享有免徵土增稅優惠,而要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情形,依法課徵土增稅。

    以林先生的例子來講,於編為公設保留地之前,查得到前次移轉現值為新台幣8000/平方公尺,則應該以該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

    筆者提醒民眾,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解編之後,於移轉時就會變成要稅,所以要特別注意土地的使用分區狀態,才能精確估算土地交易的成本,並將其考量在未來出售的交易價格內,才不會造成吃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享有免繳的優惠?這是相當專業的法律問題,民眾應加以注意,切勿輕忽;如有不了解時,則以請教地政士、會計師或專業律師為宜,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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