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413日自由時報A12版記者吳政峰「土地租人,被永久套牢違憲」,某陳女想把商場變更為公共浴池,因為依法要增加停車位,於是向隔壁劉姓地主承租土地當停車場使用,未料卻被鄰居當成建物使用執照一部份,20年後劉男公共浴池歇業,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解除土地套繪管制,台中市政府卻依內政部函示,稱不能想索回就索回,駁回申請,劉男自2001年起就沒有拿到租金,但不僅沒辦法取回土地,上面蓋的建物也都拿不到使用執照淪為「違章建築」,只好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76號解釋,認為主管機關拒絕劉男解除管制,影響人民《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而宣告違憲。

 

    大法官指出,遭套繪的土地所有權人,即日起可以持解釋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套匯管制,一旦解除管制,就不在隔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範圍內,該執照將一併廢止,建築物就可以回到變更前的狀態。

 

    大法官還說

,類似案件未來應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面載明使用期限,如果為20年,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只能限定20年,不可超過,如果期限到了,主管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或依地主申請,廢止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筆者認為,申請套繪管制,本來是不希望有人透過同一塊土地重複做申請,既然本來的設施已經歇業,租賃關係也已經不存在,沒有繼續收取租金,就應該要讓地主解除套繪,讓地主的土地可以合法作其他使用,這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贊同大法官的見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使用土地,而使用人據以取得「使用執照」,該土地並受套繪管制。而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則原核可的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自生廢止問題。土地所有人自可請求主管機關解除自己土地所受之「套繪管制」,俾尊重其「財產權」。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相當有見地,保障了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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