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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39日經濟日報A11版及323A12版記者翁至威所撰「遺產稅申報有條件延期及簡化過程」報導,去年由於受到疫情影響,往返各國受到限制,倘若所有繼承人皆長期居留國外,導致遺產稅申報期程受到影響,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向國稅局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某被繼承人甲君於民國109330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限僅至同年930日,不過甲君的三名子女都長期居留美國,於是子女便向國稅局申請延長期限至1230日。直到12月底三位子女都無法入境申報,也無法取得經駐外單位驗證的委任書委託在台灣第三人代為申報,因此趕緊再向國稅局提出延長。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並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還可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以個案來認定延長期間。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民國110317日起,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已提供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並確認清單所載的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登記情形相符,可免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納稅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中的土地原應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則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

考量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已載明土地或房屋的地段地號、門牌號碼、宗地或房屋面積、持分比率等資訊,而這些資料是源自地方稅稽徵機關定期更新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籍資料,具有一定可信度。

儘管因轉檔時間落差等因素,致相關資料未盡相符,若納稅人能確認參考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登記情形相符,可免檢附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筆者認為,由於現今資訊都已數位化,民眾在向公部門申辦事項,都可透過網路線上作業,不僅可減少舟車勞頓時間,也達到簡政便民服務,而財政部國稅局也因應於民眾需求,將遺產稅申報趨於簡化,民眾只要提供課稅參考清單資料就可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筆者提醒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不能期限內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還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申報時程,以免影響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由於事務所有「家族傳承」業務,所以繼承案件也不少,面對繼承案件除了「遺產稅」外,繼承人間的爭議也不少,為了避免爭議,李律師提醒民眾應超前佈署,預為規劃,才能讓繼承成為「美事」,而不是「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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