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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426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企業租屋稅費,要併租金扣繳」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租金給房東時應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又因企業除了支付房東「租金」,還要負擔「扣繳稅額」和「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在計算扣繳稅額時,公司負擔的稅費、補充保費等款項都可以算是「廣義租金」,和租金合計,一起來計算扣繳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租約如果有約定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和補充保費者,實質上是租賃財產權利的對價,因此承租人負擔「各項稅費」、「健保補充保費」都要作為給付房東租金來計算扣繳稅額。

 

    其中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承租人給付租金,單次給付達新台幣二萬元,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扣取補充保險費。

 

    筆者提醒民眾,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如果房東有房屋出租,一定要按規定報繳租賃所得及健保補充保費,才不會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企業」作為房屋的承租人,不同於「自然人」做為承租人,「企業」做為承租人時,依《所得稅法》負有扣繳義務,辦理扣繳時,就應注意扣繳的規定。除此之外,承租房子一定要注意「房屋租賃」,務必看清楚租約內容再簽約,不懂時,應請教專業律師,方有助於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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