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181654668_0001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116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翁至威「預售屋買賣,注意移轉時點」的報導,近期預售屋建案銷售引發政府關注,財政部也囑託國稅局關注相關交易,財政部表示,稅務方面個人買賣預售屋,法律上被視為「權利」買賣,必須在隔年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如果是買預售屋賣成屋,則是以「成屋所有權移轉時間」為準,判斷要以「房地合一新制」還是「舊制」來課稅,納稅人應該依規定申報。

 

    財政部表示,至於預售屋買賣,因為不是成屋,是由買方所購買未來建案完工之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則不分新制或舊制,賣方必須將扣除成本後實際轉取所得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提醒,民眾出售預售屋,如果買方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作為所得歸屬年度。例如:甲先生轉賣預售屋權利給乙小姐,雙方約定最後一次付款是2013年,就會算在201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來申報。

 

    近期也有民眾詢問國稅局,如果買預售屋賣成屋,到底算是買賣權利或是房地產交易,國稅局表示,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作業要點,房地取得日認定是以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若賣出成屋,就不算買賣權利,而是房地產的交易。

 

    國稅局也舉例,如果某甲在2015年底與建設公司簽定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2018年交屋,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某甲,甲隨後同年出售該房地,因為是等於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才完成移轉,因此還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筆者提醒民眾,房地買賣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弄清楚,最好請教專業人士,如果是屬於預售屋的「權利買賣」,在隔年五年月申報綜所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是成屋,也要看是屬於「新制」還是「舊制」,如果是適用新制的案件,還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三十天內申報,否則逾期會有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不動產買賣的稅務,相較於過去已複雜很多,民眾務必於交易前事先瞭解,並做妥適規劃,才可以為自己「節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