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12月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三情境」的報導,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上路之後,依據房屋、土地取得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常見可分為三種包括:「買賣」、「繼承」和「配偶贈與取得」。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之後,適用新制的案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和費用之後餘額為「所得額」。依據取得房地原因不同,可以減除的成本也有不同。
如果是買賣取得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就是買入時的價格。然而如果是繼承或是非由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這種情形依據繼承(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後取得)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照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後作為成本。
第三種情形是配偶贈與(贈與前配偶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這種情形比較特殊,會按照配偶當初原始取得的方式成本作為成本。
而太太贈與房地給丈夫,如果太太原本是從他人手中買下,則比照前述第一種情形買賣案件;如果太太是因繼承而取得,則應比照前面第二種情形為繼承、受贈案件。
筆者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的是用本身是有排除前手於民國105年以前取得的繼承和夫妻贈與的類型可以適用舊制,但是如果前手本身已經是在105年以後取得,就會適用房地合一,就會是用這篇的情形認列成本。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要注意房地合一稅新制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適用,當時是為抑制房價而修改,不動產交易適用「舊制」,比較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而如果適用「新制」的情形,更應考量「節稅」,才可以為自己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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