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0年11月26日經濟日報A17記者程士華「地價稅繳納期限 30日截止」的報導,每年11月是地價稅開徵期間,財政部賦稅署於110年11月25日提醒,「繳納期限只到110年11月30日為止」,如果民眾的繳款書遺失,甚至是還沒收到的情況,應盡速向當地的地方稅務稽徵機關,如稅務局、稅捐處等申請補發。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地價稅是地方稅的一種,因此會由各地方政府寄發稅單,如果在全台各地都擁有土地,就可能收到多張稅單,均須在「11月30日前繳納」。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如果逾期繳納稅捐,將會被加徵滯納金,每逾期二日,會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藉由本文筆者參照一些實務相關的個案為讀者做些分享,在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移轉案件之中,最常碰上原所有權人(也稱義務人)房屋稅、地價稅有積欠,而往往都像上述報導中的積欠過久而被移送強制執行;這邊筆者跟各位閱讀者告知,積欠政府單位的稅款尚未結清之前,凡是有被登錄之資產被查出又欠稅過久者,不單單會面臨資產不能過戶(即限制登記),再嚴重是可以申請把資產法拍以便追回欠稅!所以各閲讀者當收到稅單以及催繳通知書時請盡速把積欠稅款補上(補充:如是公寓大廈者,記得管理費也不得積欠,管委會也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以免自身權益遭到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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