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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64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未成年人買房,應報贈與稅」報導,對於經濟能力有限的青少年,購置不動產也有特別規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訂約後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證明未成年人是以自有財產出資購買。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用於支付的款項,是本人所有的話,將依法「視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贈與。

 

舉例來說,張同學今年17歲及未成年,假設張同學有天看房並正式簽約,成交價為新台幣5,000萬元,如果張同學無法證明用自己財產出資購屋,則張同學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有義務在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除非這家人能證明,這筆款項確實是張同學本人所有,如張爸、張媽每年都有定額贈與部分現金,提出存摺紀錄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才可以免去課徵贈與稅的義務。

 

筆者表示,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才能生效。另《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有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所以在為未成年人買房需要考慮資金來源及流向,並且注意贈與稅的相關規定,雖然網路上或許有很多資訊可查詢,但還是建議找專業人士諮詢稅務及審慎評估,在資產的規劃上有很多細節需要去注意,因一時疏忽而被追稅,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贈與」當然涉及「贈與稅」,但《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條有「視同贈與」的規定,所以必須特別小心,才不會惹稅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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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