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62438382226171_P12645828.jpg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623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房地合一2.0,配偶贈與可除外」的報導,房地合一2.0實施之後,將會追溯適用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產,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日後出售時,有機會適用舊制或是較低的稅率。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11071日正式上路後,部分舊有的函釋也一併繼續適用,其中針對原本受配偶贈與取得的不動產,將來日後出售可以依據配偶互相贈與前,本來取得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或是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目前持有方的持有期間。

    該項規定有兩個意義,其中是這筆不動產如果本來就要適用「房地合一1.0」就是201611日以後的,配偶雙方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因此可以適用房地合一1.0持有期間一年以內45%、二年以內35%,「二年」以上就可以解套20%的低稅率。

    另外還有一個特殊意義,就是有機會適用「舊制」,因為配偶相互贈與如果贈與前原始取得時間早於20151231日,這筆房地可以適用「舊制」,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土地部分的交易所得也可以免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原本配偶贈與或取得不動產計算出售所得都可以減除過去配偶的取得成本,先生賣房可以列報太太購入房地的成本和改良、移轉該房地支付的費用成本。

    筆者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完成登記日後三十天內,符合房地合一新制的案件,不論房地合一1.02.0,都要至國稅局進行申報,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還是請教專業人士,以免因誤報、漏報或是短報因此受罰,這相當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地產交易的稅制經這些年來不斷地修正,已有「舊制」、「新制」之分,新制即為「房地合一」新制,而新制又因11071日以後「2.0」的推出,所以有「1.0」、「2.0」之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的制度就有不同,所以基於稅金負擔的考量,務必注意適用的「時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