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0年8月11日經濟日報A13記者程士華「國有地租戶受災 可減租」的報導,該報導提到近期受到颱風侵襲,南部地區豪雨連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真對受水災影響的租戶,將主動提供一定成數的租金減免,並暫緩欠租及使用補償金催繳措施。
國產署表示,後續將依地方政府回覆的受災租戶名單,以及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租金減免次數,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租金減免事宜。其次,國產署指出,部分受災地區承租戶,若原本有欠租情形,或是原本為國有地占用戶,國產署近期也會「暫緩」欠租催繳,以及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筆者也針對在此次風災的受災戶可以申請的相關補償機制,為大家告知當「承租」、「使用」國有地的相關資訊:
(一) 一般民眾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民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租」、「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
(1) 出租:民眾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土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願意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申請承租國有土地;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拆除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
(2) 委託經營:申請人須依法成立之私法人於繳交訂約權利金及每年經營權利金後,依規定經營使用,並自負盈虧。委託經營契約期限屆滿地上物應拆除或無償移轉為國有。
(3) 設定地上權:契約期間最長為「70年」,地上權人應繳交權利金及每年地租,並依規定建築使用,地上權時限到期消滅後,地上物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二) 承租國有財產,依照租約規定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與租賃權部份與全部轉租,;除因承租人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得過戶換約由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原「共同耕作」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承
租外,不得轉讓租賃權。
(三) 租用國有地,未按時繳納租金會有以下之罰緩:
超過期限未滿一個月,依照欠額加罰千分之五(逾期2日內免罰)
超過期限一個月未滿二個月,依照欠額加罰千分之十
超過期限二個月未滿三個月,依照欠額加罰千分之十五
(每逾期一個月加罰千分之五,但最高以千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