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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824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孫子女繼承遺產,留意扣除額」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申報,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這項扣除額仍以拋棄前本來可扣除的金額為限,每人為新台幣50萬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此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拋棄繼承增加扣除額,南區國稅局也舉例,假設被繼承人甲有三名子女,全數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孫子女六人共同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三人」計算,因此為新台幣150萬元,而不是以六人計算的新台幣3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又表示,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有四個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不同的親等,由「親等近者」優先。

    遺產申報的時候,繼承人如果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每人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新台幣50萬元,但為了避免有人規避遺產稅,稅法規定有但書就是在親等較近全部拋棄的時候,雖然由親等較遠的卑親屬繼承,仍無法因此增加扣除額。

    另外如果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未成年的情形,每距成年差一年,就可以多扣新台幣50萬,舉例來說,以現在法律規定成年為20歲遺產繼承人只有17歲,相差三歲就可以多扣薪台150萬。不過未來《民法》自民國112年元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可以扣除的額度就相對變小。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遺產稅相關的問題,可以請教專業人士,或是直接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是地政士來幫忙申報,達成節稅的目的,也不會因為不清楚規定而冤枉被要求補稅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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