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910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自住屋轉出租,地價稅調升」的報導,土地地價稅按年徵收,台中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本來自住的房屋轉出租,稽徵機關掌握到「出租」事實,實務上仍不影響當年度的適用資格,但隔年則將調升為「一般稅率」。

    不論出租或是營業用,一般用地地價稅為千分之10~千分之55,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台中地方稅務局則表示,適用稅率會是千分之二,相較起來划算許多。

    台中地方稅務局官員提醒,自用地價稅必須在每年「922日」以前提出申請,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房屋無出租或營業、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才能適用「優惠稅率」。且土地所有權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僅限「一處」。

    筆者提醒民眾,土地地價稅是年度徵收,每年納稅基準日是每年8/31日,要提出自用地價稅申請則是在9/22日以前,如果適用之後沒有改變使用或移轉,就不用再每年提出申請。比較常見的是房屋買賣的時候,稅費分算的問題,雙方如果都是自用,可以用自用地價稅率去找補,如果賣方是用一般稅率且登記日在8/31(納稅基準日)之前,買方可以在完成登記移轉之後,將戶籍遷入,並於9/22之前提出自用地價稅的申請,則整年度都會變成按自用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較為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地是否「自用」,稅率差距頗大,李律師認為房屋自用比較合理的,應該要有「一戶」負稅,但目前沒有這規定,最多只是有「自用優惠稅率」的規定,想要適用務必注意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並且予以符合,才能享有優惠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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