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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 打豪華農舍!讓農舍回歸農舍,最新興建規範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712日經濟日報A12記者陳姿穎「老外買房自住  可享優稅」的報導,外籍人士在台灣工作,可能會有購屋需求,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外籍人士想買房必須先看所屬國家與台灣是否有「平等互惠原則」( 原意是: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 ),在買賣時如果有獲利,同樣得繳房地合一稅,但如果房屋是「自行自住」也可比照國人申請住宅用地。

    筆者為讀者特別指出外國人在台灣持有不動產相關的面臨相關的限制,基本上可劃分以下幾點。

    第一:買房者的原國家是否與本國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

    第二:並不是所有不動產,外國人都可以持有,如有富含自然資源之土地(林地、漁地、鹽地、礦地、水源地、狩獵地、要塞軍備區附近之土地跟邊境地,以上土地外國人不可取得之外也不可設定租賃給予外國人士取自《土地法》第17 )

    第三:如上述土地並非由買賣取得的情形下(例如繼承關係),則在取得日(登記完成日)三年內須出售給予本國人

    第四:《土地法》第19條有提出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備註:如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時(住宅)想使用自用住宅的稅率,因在本國沒有戶籍,因此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要與出售之房屋地址是一樣的才有申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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