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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這樣算不吃虧!5分鐘快速查詢公共設施保留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923日經濟日報A13記者陳姿穎所撰「公設保留地  免徵遺產稅」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土地已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依據以上報導,筆者先為讀者解說何謂「公設地」?申報遺產稅時如有農地與公設地需繼承時須申請何種文件檢附給國稅局?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即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市場等供公眾使用為目的土地(未來須給公用事業機構用地也算公設地);一般公設地的所有權都是歸給直轄市政府、地方縣政府等手上,但也是有很多一般民眾野會擁有「公設地」,因祖先取得所有權後,依各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的推動,需開闢道路、規劃公園、創辦學校……等各種因素,當地方政府未有足夠資金去徵收時,只可先變更土地使用目的,後續再慢慢徵收或是由民眾捐贈給與地方政府(可換取「建築容積獎勵」),導致許多公設地因繼承後許多人才會持有公設地。

    其二,如有「公設地」與「農地」可繼承時,公設地可在申報遺產稅前時,至地方縣市政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檢附給國稅局即可;「農地」則是須前往鄉鎮區公所農經課去申請「農地農用證明」,當繼承人或是當有委辦代書的繼承人申辦時,區公所人員會排時程前往當地檢查,如確實是「農地農用」,則會核發證明文件;如發現未有農用者則會限期改善或是駁回申請。

    當上述兩種用地取得證明文件時與申報書一併附件送進國稅局,經承辦查核確有此事,則繼承人即可如前所述一樣,可自遺產稅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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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