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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避免雙重課徵| 稅務法務| 產經| 聯合新聞網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118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姿穎所撰「申報遺產稅,避免雙重課徵」的報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繼承人應該將過世者遺留台澎金馬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一併申報遺產稅,然而「境外遺產」多半都會在當地先繳納遺產稅,如果有前述情形,可以檢附國外完稅文件,回台抵減部分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又表示,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所採取的是「屬地兼屬人」主義,對於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我國國民個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價值權利均在課徵遺產稅的遺產範圍。

    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以延長「三個月」,國稅局官員表示,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遭到兩國雙重課稅,我國稅法有規定,該筆遺產如果在海外已經繳過稅,繼承人申報時可以檢附憑證,在限額內從遺產稅額中扣抵,可以扣抵的限額,是加計國外遺產計算「遺產總額」後,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

    舉例來說,某甲於201945日死亡,繼承人、兒子乙先生申報父親國內財產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國外財產4000萬元,合計共7000萬元。各項遺產稅扣除額合計500萬元,當年度免稅額1200萬元,計算境內外財產應納稅額為{(7000-1200-500)X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

    此案在海外已經繳納1000萬元遺產稅,但並不是1000萬元都可以扣抵,必須計算可扣抵限額,也就是納入海外財產後所增加的稅額。

    繼承人納入「海外財產」前,國內3000萬元遺產僅需繳納130萬元,加計海外遺產後則變成545萬元,在加計前後的差額為415萬元,就是「可扣抵的額度」。

    筆者提醒繼承人們,如果被繼承人有海外財產;常常有人會有漏未申報的情形,應該還是要當一個誠實的納稅義務人,如實申報,如果在國外有已經繳納過的遺產稅,基於避免雙重課稅,應向國稅局主張扣抵,這樣才不會有「一隻牛被剝兩層皮」的情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隨著國人的「兩岸化」、「國際化」,致使國人除了在台灣有財產外,也在海外地區有財產,一旦被繼承人身故,申報遺產稅應注意如何認定「遺產範圍」?如何計算「遺產總額」?同時應懂得運用「節稅」,如果不了解時,應要請「專家」協助,俾達「節稅」效果,並免遭冤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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