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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據民國11029號經濟日報A14記者陳姿穎所撰「報房地稅成本  實付額為準」的報導。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導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錯誤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盡速辦理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避免受罰。

    筆者就上述報導所述做個分析,首先,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須先注意當初所購入之房屋等相關資料是否有保存完整,如有遺漏可詢問當初承辦案件的地政士及賣方取得;其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是以出售不動產時的價額減去當初取得不動產的價額再扣除相關「支出成本」後計算課稅的稅制,也就是說如果買進與賣出的價差金額相對越低,被課稅的機會與相對稅額也就越低;如是取得金額相對低出售金額較高者,則可以將所支付的成本(稅金與有實際金額之單據)拿來當「扣除額」,這也是節稅的好方法,也就是支出成本越高,則被課稅的稅額將越低,甚至可能「零稅額」,而只須申報即可。

    但前述分析有一個重點是當要申報成本時,須「有憑有據」,因為當申報完成時國稅局會對查相關金流,如有錯誤則不會認列當初申報的項目甚至會請求限期更正,否則就將遭罰,此需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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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