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法律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年2月28日經濟日報A13記者陳姿穎所撰「繼承土地符自宅稅須在9/22前重新辦理」的報導,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移轉至土地所有權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本文所述之地價稅開徵日為每年度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但計算都是以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9月份鄰近11月的開徵月,地方稅務局須在此之前去做相關結算,並開立稅單等供民眾繳納,如無特別申請則不會改變相關稅率等。
回至本篇報導指出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的9月22日之前前往當地稅務局等機關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其實也有相關限制並非取得不動產後就可申請,其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等須在土地坐落地之縣市辦竣戶籍的登記。
二、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以一處為限;如戶籍並未設在同一區者,則可選其一申請自用住宅稅優惠稅率。
三、土地不可有出租、營業等使用。
四、土地的所有權須由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五、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者都市的最大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最大面積為700平方公尺。
滿足上述五個要件即可前往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備註:房屋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與地價稅的課徵欲適用優惠稅率相類似,個人持有的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並不會因為未設戶籍在該房屋而影響房屋稅的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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