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恐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 高雄律師,高雄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契約撰擬,法律顧問,勞資糾紛,不動產糾紛,民刑事案件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331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姿穎所撰「被繼承人公司債權,列遺產」的報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自己所設立的公司,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如果未清償,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仍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該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日前審查某位民眾甲的遺產稅案件時,甲為投資未上市A公司和B公司資產負載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先生和兩間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死亡日分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之外還要處罰。

    國稅局官員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產稅申報,除了要注意被繼承人投資公司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之外,如果被繼承人和公司間有資金往來債權尚未清償,納稅義務人也應將被繼承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筆者提醒民眾,遺產稅申報的過程中,對於是否為遺產?是否需要申報?等等問題,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疑慮,切勿自作主張或是選擇性忽略,最明智的做法是尋求專業人士取得專業解答,或是直接委由專業人士代為處理,才不會因為不熟悉相關法令,而被國稅局抓到問題後,認為有漏未申報,而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稅並罰鍰,所以不要為省小錢花大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遺產稅的申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必須面對的問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對於遺產的範圍務必確認清楚,而不要有漏報的情形,自己不了解時,最好善用「專業人士」,請負責的專業人協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