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想適用換屋重購退稅符合法律須留意的三要件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年8月18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翁至威所撰「換屋重購退稅,留意三要件」的報導,民眾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列管「五年期間」內如果有戶籍遷出,將會遭到國稅局收回優惠追繳稅款,但有三大例外情形,包含未成年子女就學、本人或配偶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維持自住的前提下即使未設戶籍仍可維持優惠不會被追稅。
房地合一提供自住換屋重購優惠,依法律符合一定法定條件,先賣後買,可在重購自住房地次日起算「兩年」內申請重購退稅,先買後賣也可以在出售自住房地申報時申請扣抵。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納稅人想適用重購優惠有三大條件必須符合: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2.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是職業業務使用。3.賣舊、買新的過戶間隔兩年內。
民眾於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的新房地,須注意「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或是改做為其他用途,包含未設戶籍及居住,或是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都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但是法律仍有三大例外規定,因可以不被收回優惠稅款,除購房屋仍為自住的情形,可以免追繳稅款: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將就讀學校,入學條件必須設戶籍於該學區,俗稱「寄戶口」的情形。2.本人或配偶因公派駐國外導致戶籍遷出。3.原所有權人死亡。
亦即如果有以上情形,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因為是鼓勵自住,有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可以不用繳會退回的稅款。
筆者提醒民眾,國稅局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這塊,審查比較嚴謹,常常有民眾送件後卻因為不合資格遭退件,有不熟悉的民眾,可以請教專業人士,或是直接委由專業人士代為辦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到「房地合一所得重購」優惠退稅,是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稅款。李律師因而提醒民眾適用時,務必注意「瞻前」,同時「顧後」才不會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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