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年8月2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姿穎所撰「身故前兩年贈與,課遺產稅」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的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明,贈與「配偶」以外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免稅額新台幣244萬元,也可以免徵贈與稅,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的各遺產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被視為繼承人的遺產併入「總額」課稅。
某甲於民國112年8月間死亡,其民國111年9月間贈與現金200萬元給母親丙,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贈與母親200萬元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筆者提醒民眾,許多民眾因為不想繳太多遺產稅,選擇生前移轉財產的行為,又因為有贈與稅,因此選擇每年用244萬元以內的贈與,利用多年的方式將財產移轉,但必須注意的是,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仍會被歸入「遺產總額」,且如果是夫妻,還會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範圍,且如果是不動產,還有可能面臨房地合一所得等問題。應該尋求專業人士意見,計算出能獲得最大效益的方式,再來做移轉才能達到最為節稅的效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過去處理的案件在被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確實也碰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1)被繼承人的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3)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這些生前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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