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1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繼承存款繳稅,可多數決」的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存款遺產如果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可能會導致無法繳納遺產稅移送強制執行,且額外像繼承人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在這樣的情形中,可以依據財政部解釋令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多數決作法,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存款遺產繳稅。

    依據財政部2017年核釋放寬規定,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申請,一種是繼承人過半數同意、申請者應繼分合計也過半數;另外一種是應繼分合計超過2/3提出申請也可以。

    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原本是基於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而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的時候,可以申請以實體物件抵繳,期限內能抵繳的稅額也有比例限制。

    筆者認為遺產超過免稅額的案件,依法要申報繳納遺產稅,申報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申報,但是繳納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仍是「繼承人全體」,雖然可以申請「分單」,但若是沒有繳納遺產還是有可能會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過去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常常因為遺產分配的問題,導致部分繼承人不願意出面,如果不是由部分繼承人先代墊,被繼承人銀行帳戶裡面明明有錢,卻礙於遺產稅未繳納完成不能繼承的規定領不出來,也沒辦法申請抵繳。前年函釋放寬規定,可由部分繼承人用多數決決定,這樣的情形減少很多,也比較合情合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