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13年3月20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翁至威所撰「預售屋轉讓,房地稅有眉角」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計算預售屋的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以「實際出售價格」來推計可減除的費用,而非以預售屋合約總價來計算。
自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申報所得稅。又110年7月1日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土地也納入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故預售屋買賣移轉契約訂立日之30日內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而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公式是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課稅所得。其中可減除費用,包含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得列為費用減除,如未能提示「費用之證明」舉證,則可依據《所得稅法》第14之6條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由稽徵機關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預售屋容易發生錯誤申報,在誤用「合約總價」的百分之三做為可減除費用,應以「實際出售價格」來推計可減除的費用才正確。將預售屋契約轉讓,在不動產所有權尚未取得前,由受讓人概括承受原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而預售屋契約交易所需課徵的所得稅,僅按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實際應支付的價額來認定,不含未來後續須支付給建設公司的價款。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所得稅法》第108之2條規定,將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筆者提醒民眾應謹慎注意。
只是要特別留意,112年7月1日新修定《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4條規定,以後的預售屋買賣契約,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不得轉讓第三人。只有在112年6月30日前簽訂的預售屋合約才不受此轉讓限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政府自民國103年迄今為「打房」,不斷地推出各種打房措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及之後的「房地合一2.0」2都是為此而來,民眾應注意並遵守,避免違反規定而遭補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