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3年3月18日經濟日報A12記者苗珮瑩所撰「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此外,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官員說明,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包括第一,配偶源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次原始取得成本。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繼承時或配偶源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就本篇報導所述,筆者再做些補充說明,首先,配偶之間的贈與國稅局並不課徵贈與稅,俗稱「配偶贈與」,雖然不課贈與稅(但依舊要跟國稅局作申報)但不動產的部分稅金還是需要繳納的(例如:契稅、印花稅),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一般土增稅是只要當發生移轉時就須繳納的稅金,但配偶贈與的情形下是可免徵,而「持有期間」並非是移轉給配偶之後重新計算,是自贈與人取得不動產那日要一併加入計算;反之,一般贈與除上述稅金需繳納之外也需繳納土增稅,但移轉後可把持有期間重新計算。
備註:如有想把不動產或動產贈與給自身小孩可先把部分先給配偶,由自身與配偶一併贈與出去,則可以省下不少贈與稅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