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年4月30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許如鎧所撰「墊繳遺產稅未求償,視同贈與」的報導,繼承人之一如果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是承擔他人債務,以贈與論(即視同贈與)。
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以自己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並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就分割遺產,且分得遺產小於墊繳的金額,導致墊繳遺產稅的繼承人因繼承反而財產減少,扣除實際繼承財產後的差額,視同對於其他繼承人的贈與,依法應課贈與稅。
筆者提醒民眾,也不是所有墊繳的行為都會涉及贈與,如果墊繳的人,分得的遺產比實際墊繳的金額多,就不會被追贈與稅。實務上,沒有分得遺產的人,也往往由其他有分得遺產的繼承人墊繳遺產稅,反之如果沒有分得遺產,或是分得的遺產遠小於自己墊繳遺產稅的金額,就要注意事後沒有追償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永然聯合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所列的六種「以贈與論」的情形,除前述第5條第1款外,其他五種「以贈與論」,分別為:
(一)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二)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三)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四)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五)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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