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年3月2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陳姿穎所撰「往生者存款,可用來繳遺產稅」的報導,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繼承人所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多數決」的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被繼承人遺產留有銀行存款,應該優先以「銀行存款」抵繳遺產稅,而為了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有利稅款稽徵,如果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以「繼承人過半數並其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是「應繼分超過2/3,人數不予計算」的方式,共同決定以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繳納遺產稅。
筆者提醒民眾,在民國106年修法以前,如果要用被繼承人銀行裡面生前所遺留的銀行現金存款抵繳遺產稅,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如果一人不同意就沒辦法動用,常導致遺產稅無人繳納沒辦法辦理後續繼承的窘境,但在民國106年修法以後,已經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用銀行現金存款抵繳遺產稅,因此遇上少數人不願配合的情形,也可以用這個方式先把遺產稅繳納掉,再將遺產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去協商後續的遺產分割,才不會因為欠繳遺產稅產生利息跟滯納金。
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處理繼承,最需要面對的即是遺產稅申報及核定後之繳納,如果不瞭解時,李律師建議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切勿自己土法煉鋼,才不會為自己帶來麻煩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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