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根據113年12月31日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所撰「五年內連續繼承,有條件免稅」的報導,繼承人如短期內發生「連續繼承」的情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換言之,該筆財產不必再次繳納遺產稅,該立法意旨主要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也表示,這項法規用意是避免重複課稅,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另外可注意,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轉換成其他形式的財產(例如:不動產變賣為現金存款),繼承人仍可在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範圍內,舉證將該部分主張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原先未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自仍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此項規定可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釋。
如有「五年」內連續發生繼承的情事,申報遺產稅時,建議多留意諮詢或找地政士協助申報遺產稅,避免因多申報遺產總額,導致額外增加不必要的遺產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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