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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2月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公設保留地送妹妹 遭課贈與稅」的報導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年2月2日表示,民眾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妹妹,無法比照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為兄弟姐妹都屬旁系血親關係,因此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主動報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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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1月31日中國時報B2版記者邱文秀「26樓豪宅殺風景 內湖人不依」的報導稱: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指出,在觀傳局的「趣台北」網頁中,特別把碧湖公園列進必逛的7座城市公園之一,但建商却透過容積移轉方式,蓋樓高達98公尺的豪宅,僅比法律規定要環評的100公尺,少2公尺,很明顯就是刻意規避相關環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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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2月2日聯合晚報A11版記者盧沛樺「地價稅優惠取消 每公頃多繳40~50萬」的報導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預計春節後上路,主要針對「假投資,真炒地」的投機者,取消地價稅優惠稅率,由原課徵千分之十,恢復一般稅率達千分之五十五,預估廠商每公頃要多繳地價稅新台幣40萬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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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1月28日聯合報AA3版 記者蕭韻純「去年房市 陸資外資僅占1%」的報導稱:不少人質疑,陸資因受限「五四三條款」(貸款不得超過五成、來台停留不能超過四個月、三年以內不能移轉),會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資金來台購買不動產。不過,陸資來台購屋多以個人或是中小型公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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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蘋果日報A17版記者于靜芳所撰「護隱私 第3類謄本下周一上路」,過去常見房仲透過房屋謄本的資料尋找屋主,引起侵犯隱私權爭議。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民國104年2月2日起起謄本新制將上路,除隱匿屋主部分資訊外,另新增「第三類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舊制,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的第一類謄本,內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住址等完整資料,第二類謄本僅顯示姓名和地址,但因採開放式,任何人都能申請。因舊制涉及個人隱私與不動產交易安全,新制規定,第二類謄本只剩所有權人的姓氏和住址,若更在意隱私的屋主,還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並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給共有、都更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太平洋房屋總經理蕭朝陽分析,以往民眾或仲介可用自然人憑證調閱第二類謄本,新制上路後,第二類謄本已無法確認產權的歸屬,一定要根據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資料,才能申請到最完整的第一類謄本,更能保障民眾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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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0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欠稅6210萬 判繳496萬還不服 行政訴訟遭駁回」報導,台北邱姓市民申報其父的遺產稅,但隨後遭查出漏報應收債權、其父死亡前3年提領現金及代關係企業支付款項共新台幣4,035萬元,遭補新台幣1,808萬元稅款並罰1倍,前後要繳新台幣6,210萬元稅款;邱某不服,自此一路與台北國稅局糾纏打起行政官司;101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納遺產稅額為276萬元,罰鍰依新規定由原課罰漏稅額1倍改為0.8倍即新台幣220萬元確定。但邱某對遺產稅確定處分仍不服,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台北國稅局在民國102年12月間函覆邱某指出他的申請不適用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因此拒絕重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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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17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賣屋未報奢侈稅 連補帶罰978萬」報導,民國100年6月,陳女因付不出台北房屋的房貸,因在1年之內,且被稅官認定在屏東還有一棟房屋,因此課徵奢侈稅。陳女出售北市房地價格為新台幣3,260萬元,南區國稅局除按銷售價格的15%核定補徵奢侈稅新台幣48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計新台幣4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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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1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贈子土地遭課奢侈稅 李氏夫婦告贏國稅局」報導,判決指出,李、張二人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在民國101年7月6日,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桃園縣觀音鄉土地,倆人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乃各按各持分土地銷售價格新台幣364萬元,依稅率15%,核定李張倆人各應納稅額新台幣5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的罰鍰計13.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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